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振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振興係經警方告知遭通緝後方知悉要至法院開庭,被告從未有不遵期到庭之情,實係因家人收到開庭通知而未告知方導致未能遵期到庭,又被告現與女友同居,女友經醫院診斷懷有身孕,原預定前去提親,且女友經醫院發現胸部有硬塊腫瘤而須定期至醫院治療,又被告須支付家中經濟及貸款,希望法院予以交保使被告能在外工作支援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振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依上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7年5月14日起予以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賴振興於本院審理中對於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槍枝、非法寄藏子彈等情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邱瀧慶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月9日刑鑑字第1058001447號鑑定書暨所檢附資料、107年1月4日刑鑑字第1068025315號函等件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4張存卷可查,復有扣案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業經試射完畢之子彈7顆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㈡又被告前於本案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准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嗣本案起訴後,被告於106年4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本院遂於同年5月23日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並於同年6月5日發布通緝,嗣被告於同年8月16日始為警緝獲,經本院予以限制住居後釋放;惟被告又於107年3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本院遂再於同年5月7日發佈通緝,嗣被告於同年5月13日為警緝獲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沒入保證金裁定、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緝案件移送書、中壢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等件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已有上開棄保、逃亡之事實甚明。再參以被告近年亦曾因多起另案而屢遭通緝,有上開通緝記錄表存卷可查,足見其近年亦有多次逃避另案偵查、審判及執行之紀錄。是揆諸前揭被告歷次於本案及另案中到庭接受追訴、審判及執行之紀錄,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而言,倘若本次再使被告得以具保,被告將來再度棄保而規避本案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實屬甚高,並斟酌本案尚未判決確定,足見本案仍有保全被告以利審判、執行之必要,且具保尚不足以充分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至被告雖以前揭聲請意旨所述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所述均無礙本院前揭所認定羈押之原因,而本院又已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如前述,另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聲請意旨所述,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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