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00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有華 被告 郭美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誹謗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審裁定及抗告意旨分別如附件。
二、經查,原告即自訴人以被告郭美珍涉嫌誹謗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6月27日以106年度自字第15號案件裁定駁回自訴,並經原審同日以10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裁定駁回自訴人即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三、自訴人不服106年度自字第15號駁回自訴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702號撤銷,並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亦應撤銷原審裁定,並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13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