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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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林乾記 管理人 林有福
林三郎 林忠永 林富山 林英治 林金俊 林重利 林忠儀 林鵬 林忠德 林文吉 林添丁 林明宗 林萬子 林建勝
參加人 林志隆
林貞君 林晃平 吳林美香 林秀芬 林秀惠 林佳蓉 林邑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雅芬 上列上訴人林乾記與被上訴人 林養成 、 林養明 、 林國全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參加人林志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9,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344元,未據上訴人及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