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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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聲請人 林志隆
林貞君 林晃平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林養成 等與被告 林乾記 間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聲請參加訴訟,並均聲明參加,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共計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上開規定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