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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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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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肆萬捌仟柒佰伍拾│93年07月01日起│7.7﹪│93年08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貳萬貳仟捌佰參拾│93年07月01日起│7.502﹪│93年08月02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捌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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