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溢根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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