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添龍 上訴人與 李佳樺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