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債務人 謝宗浩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第3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公告並送達債權人,債權人並無異議,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查債務人並無其他可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