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胡鼎忠 代理人 陳純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6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6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年1月2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B2192│股票│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