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大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明宗 即双進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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