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1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0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6-ND-000000-0│1│100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6-ND-000000-0│1│100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6-ND-000000-0│1│100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6-ND-000000-0│1│100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6-ND-000000-0│1│100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7-NX-000000-0│1│250│││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8-NX-000000-0│1│525│││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名:│89-NX-000000-0│1│693│││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