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謝明宗 即双進企業社被告大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