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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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添榮 、 李淑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叁佰
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