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89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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