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尚另向他人借貸等語,本院認其未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業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