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協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崑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及證據資料,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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