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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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曾振華
曾光雄
5樓 曾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曾淑貞 、 曾永藩 、 曾敏雄 、 曾宜華 、 曾明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