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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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對本院
100年度補字第940號民國101年1月2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