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40號原告 林清清 被告 郭秀 被告 吳永欽 被告 吳權倍 被告 吳明樺 被告 張佩琴 被告 吳麗盆 被告 張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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