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95號、97年度執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 林裕賢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明祖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09.07│96.09.07│95.07.0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74號│毒偵字第2174號│毒偵字第135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台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83│96年度易字第683│96年度上易字第││││號│號│6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13│96.12.12│96.04.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台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683│96年度易字第683│96年度上易字第││││號│號│616號││判決├────┼────────┼────────┼────────┤││判決│97.01.07│97.01.07│96.04.3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253號│執字第253號│執減更字第53號│└────────┴────────┴────────┴────────┘┌────────┬────────┬────────┬────────┐│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10.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75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25│││├───┼────┼────────┼────────┼────────┤││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69││││││號││││判決├────┼────────┼────────┼────────┤││判決│97.01.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