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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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美吟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包偉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該臺南分會之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宛妮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 聲 字第 25 號裁定(107.03.29)【本件裁判書】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抗 字第 575 號(107.07.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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