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素真
代 理 人  曾令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及104年8月
  7日之修正理由自明。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
  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
  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
  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伯霖 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即本院110年
  度中簡字第236號),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惟聲請狀內僅陳稱:「因本案需要,且需回覆陳報,故
  需數位錄音光碟」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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