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

原告 楊貽琛

被告 李煥業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

法官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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