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ERYANI
相 對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有以聲請人為發票人之本票,聲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再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
聲請人強制執行。然上開本票並非聲請人所簽發,聲請人已向
桃園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此聲請許其提供相
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
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
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
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依非
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票人聲請許其提
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或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由同條第一項之受訴法院裁定之」。
經查:依聲請人之主張,相對人係以聲請人為發票人之本票,
聲請桃園地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再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本
院民事執行處對聲請人強制執行,而由聲請人向桃園地院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可參,並
經本院調取強制執行卷宗互核相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5條規定,本件聲請應由桃園地院裁定之,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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