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江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