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江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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