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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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747號),提起上訴(94年7月29日聲請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後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於94年6月28日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在案。被告於本院前述判決後,第2次再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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