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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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請求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