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日│95年12月2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同左│同左署96年度│同左││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1459││││年度毒偵字第││號││││819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同左│同左│同左││││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82號│382號│1482號│1482號││├────┼──────┼──────┼──────┼──────┤││判決日期│96年3月21日│96年3月21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4月20日│96年4月20日│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六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3款│3款│3款│├────────┼──────┼──────┼──────┼──────┤│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緝壬字第1816號:上開二罪│執緝壬字第1794號:上開二罪│││曾經本院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曾經本院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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