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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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上訴人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一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二答辯狀之記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就被告甲○○部分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4年度上易字第900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