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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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對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減刑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標準及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各諭知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對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減刑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變造特種│施用第二│幫助詐欺│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二│││文書│級毒品│取財│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拘役50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如易科│4月,如│6月,如│7月│6月│6月│││罰金以銀│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元3百元│以銀元3│以銀元3││││││折算1日│百元折算│百元折算│││││││1日│1日││││├──────┼────┼────┼────┼────┼────┼────┤││95年4月│95年5月│94年11月│95年7月│95年7月│95年8月││犯罪日期│間│17日│7日至同│27日│27日│29日│││││年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花蓮│臺灣花蓮│臺灣新竹│臺灣板橋│同左署95│同左署95││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年毒偵字│││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字第6065│第6225號││年度案號│年度偵字│年度毒偵│年度偵字│年毒偵字│號││││第3858號│字第384│第853號│第5268號││││││號│││││├───┬──┼────┼────┼────┼────┼────┼────┤││法院│臺灣花蓮│臺灣花蓮│臺灣新竹│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玉簡│95年度玉│95年度竹│95年度訴│95年度訴│95年度訴││事實審││字第140│簡字第│簡字第│字第3219│字第3219│字第3219││││號│141號│955號│號│號│號││├──┼────┼────┼────┼────┼────┼────┤││判決│95年11月│95年11月│95年10月│96年1月│96年1月│96年1月│││日期│28日│27日│16日│22日│22日│2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5年12月│95年12月│96年1月│96年2月│96年2月│96年2月│││確定│18日│22日│30日│26日│26日│26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毒品危害│刑法第30│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212條│防制條例│條、第│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第2│339條第1│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項│項│1項│2款│2款│├──────┼────┼────┼────┼────┼────┼────┤│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九十六年罪犯│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拘役貳拾│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伍日,如│貳月,如│參月,如│參月又拾│參月,如│參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以銀元參│以銀元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新臺幣│││佰元折算│佰元折算│佰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仟元折│││壹日│壹日│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臺灣花蓮│臺灣花蓮│臺灣花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執助││備註│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丙字134號:以上三罪,經本院│││檢察署96│檢察署96│檢察署96│以同一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年執乙字│年執乙字│年執助丙│期徒刑1年4月│││第132號│第63號│字第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