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己○○
甲○○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乙○○
丙○○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庚○○兼訴訟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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