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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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彭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