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傅郁芸 被告 蔡年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國忠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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