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6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千元,請依法補納。
㈡提出非訟代理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非訟事件法第27條規定,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