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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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啟昌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五年一月八日、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羈押二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甲○○、乙○○後,因其二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係處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案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重大,且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被告甲○○、乙○○有予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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