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5年5月8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