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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