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常育勤 被告魏家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33號傷害案件(即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