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志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3
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志信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修正適用問題繁雜,為正確認事用法,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