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高峻人
高浠珍 高瓊瑞 高瑄筠 高毓瑛 兼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高鄂 被告 高浠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高孫慧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高孫慧光於104年1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高鄂、高峻人、高浠珍及被告高浠芳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之子 高旭 先於85年間死亡,故由高旭之子女即被告高瓊瑞、高瑄筠、高毓瑛代位繼承,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被告旅居美國,久無聯絡,亦無聯絡之方法,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1436號、84年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六、被繼承人高孫慧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皆為存款,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酌該存款其性質並非不可分,故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因認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一:被繼承人高孫慧光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合作金庫銀行士 林分 │130元│左列存款均由│││行(活期儲蓄存款)││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如││2│士林天母郵局(存簿│15,066元│有孳息,亦同│││儲金)││。││││││├──┼─────────┼───────┤││3│台北富邦銀行(存本│1,000,000元││││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帳號00000000000-0│││├──┼─────────┼───────┤││4│台北富邦銀行(存本│1,000,000元││││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帳號00000000000-0│││├──┼─────────┼───────┤││5│台北富邦銀行(存本│1,000,000元││││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帳號00000000000-0│││├──┼─────────┼───────┤││6│台北富邦銀行(存本│1,000,000元││││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帳號00000000000-0│││├──┼─────────┼───────┤││7│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9,304元││││行(活期儲蓄存款)││││││││└──┴─────────┴───────┴──────┘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高鄂│1/5│├─────┼──────┤│高峻人│1/5│├─────┼──────┤│高浠珍│1/5│├─────┼──────┤│高瓊瑞│1/15│├─────┼──────┤│高瑄筠│1/15│├─────┼──────┤│高毓瑛│1/15│├─────┼──────┤│高浠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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