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麗貞
謝逸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29號、104年度偵字第4742號、104年度偵字第4847號、104年度偵字第4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麗貞、謝逸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就該上開被告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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