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王琮閔

王子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筑鈞 律師

被告大直寧境香檳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文吉

訴訟代理人 楊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8,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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