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4號
原告陳○○
被告陳○○
陳○○
陳○○
陳○○
陳○○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