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延收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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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83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送達代收人 蔡豪佑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SUKENAHBTRATAADAM(印尼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UKENAHBTRATAADAM延長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民國114年5月12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續收字第1990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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