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所陳報實價登錄價額暨預估本件請求面積(實際面積待測量為準),為新臺幣1,69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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