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所陳報實價登錄價額暨預估本件請求面積(實際面積待測量為準),為新臺幣1,69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