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溫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零捌元,及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溫巧文於民國90年3月23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信用卡停卡以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96年3月16日起至97年4月23日止,於特約
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9年9月14日止,尚有31,308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28,2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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