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三十四元郵票十份,併陳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暨證據,如逾期不繳或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