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乙○○
號送達代收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2006)浦民初字第244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事件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鈞院裁定認可該判決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4日經上開人民法院以(2006)浦民初字第244號判決離婚,該判決復於同年5月23日確定在案,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暨所附福建省漳浦縣公證處所出具公證書及所附上開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即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經核上開判決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前開判決,依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