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3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盧冠伯 即田昌食品社、田川食品有限公司大瑄食品有限公司盧冠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盧冠伯即〝田昌〞食品社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名稱為盧冠伯即田川食品社。)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