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1號
聲請人 廖顯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發票日為114年5月7日」及
「到期日為114年6月15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4年5月7日」是否有
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